一、贯彻执行党和国家的卫生工作方针、政策、法律和法规,编制全区卫生事业发展规划,拟订全区卫生工作的政策、管理办法、技术规范和地方卫生标准并监督实施。
二、研究提出全区区域卫生规划,统筹规划与协调全区卫生资源配置,编制全区社区卫生服务发展规划和服务标准,组织卫生规划和医疗卫生行业服务要素准入制度的实施。
三、贯彻落实全区农村卫生、妇幼卫生及地方病防治工作规划和政策措施,负责全区初级卫生保健规划和母婴保健专项技术的实施。
四、贯彻预防为主的方针,开展全民健康教育。制定全区对人群危害的防治办法及措施,组织对重大疾病的综合防治,负责组织对传染病、地方病和其他常见病、多发病的监测防治。
五、制定全区医疗机构业务管理办法,实行医疗卫生全行业管理,组织指导医疗机构改革,实施医疗机构和卫生技术人员执业许可制度,监督全区医务人员执业标准、医疗质量标准和服务规范的执行和实施,管理卫生行业质量认证。
六、组织指导医学科技的普及应用工作,负责医学教育,进行医学教育质量监督检查,管理下属单位,依法监管临床用血质量。
七、监督管理全区传染病防治和食品、职业、环境、放射、学校卫生等。依照国家食品、化妆品、消毒产品、保健用品、皮革产品、装饰材料等与健康相关产品管理规范,负责认证工作。
八、制订全区卫生人才发展规划和卫生人员职业道德规划,执行国家卫生机构编制标准,组织实施卫生技术人员资格认定,配合职称部门做好专业技术职称晋升,按照管理权限负责工资福利和卫生行业人才交流工作。
九、负责通过政府和民间渠道开展医疗卫生交流和合作活动。
十、贯彻党的中医政策,坚持中西医并重方针,制定全区中医事业发展规划,负责全区中医医学、教学、科研工作,推进中医药的继承、创新与开发。
十一、承担区爱国卫生运动委员会、区地方病防治领导小组的日常工作。
十二、组织调度全区的卫生技术力量,协助政府和有关部门,对重大疫情、病情、灾情、突发事件实施紧急处置,防止和控制疫情、疾病的发生、蔓延。
十三、承担区委、区政府交办的其他事项。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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